舒城某宠物医院未按规定建立饲料产品购销台账案

发布日期: 2025- 03- 07   09: 01 浏览次数: 字体:[ ]

舒城某宠物医院未按规定建立饲料产品购销台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4日,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宠物医院未按规定建立饲料产品购销台账。执法人员耐心向当事人宣传讲解法律规定,责令做好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二、查处情况

该宠物医院经营饲料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购销台账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之规定,2023年11月2日,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向该宠物医院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宠物医院进行了复查,该宠物医院已按要求建立了饲料产品购销台账。

经查,该宠物医院经营饲料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购销台账的行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未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初次违法,台账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未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追溯产生阻碍的,及时改正”规定的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宠物医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三、启示意义

本案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饲料产品购销台账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执法人员准确把握和运用行政裁量权,依据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更大容错纠错的空间。同时,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进行教育,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依据和理由,并指导其及时改正,履行义务,既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又促进其增强守法意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转自:安徽省司法厅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